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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1995]11号颁布时间:1995-09-25

     1995年9月25日 粤财法[1995]11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 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61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在我省进行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其附属物的价格 评估,都必须由经政府批准设立,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 估机构承担,包括国土、建设部门在1995年3月底前批准成立有独立营业执照、能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并已于1995年6月底前报省国资局备案的评估机构。全省评估机构名单 由省国资局另行通告。 二、对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各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年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 定的方法进行。有关具体的评估方法、操作程序、计 价标准等将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各评估机构在执行评估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 规定进行评估。 附件: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 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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