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126号颁布时间:1995-06-28
1995年6月28日 粤地税发[1995]126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对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省局补充规定: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未转让的房产,凡已使用或转让过的房产均属旧房。请一
并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4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