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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126号颁布时间:1995-06-28

       1995年6月28日 粤地税发[1995]126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对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省局补充规定: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未转让的房产,凡已使用或转让过的房产均属旧房。请一 并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4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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