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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三字第025号颁布时间:1989-05-06

     1989年5月6日 粤税三字第025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四月十日(89)国税油字第002号《关于中国海洋 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的属公司缴纳土地 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和公司使用的土地的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规 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中国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征 收。使用的土地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的直接征收单位所在地的,由分局和直 接征收单位管理征收,还是由当地市、县税务机关管理征收,由主管分局和直接征收 单位一当地市、县税务局协商确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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