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2]304号颁布时间:1992-10-05
1992年10月5日 粤税发[1992]304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27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
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
情况,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运企业(以下简称物资储运企业)的铁
路专用线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仍按省局粤税发[1990]67号通知第十一点规
定执行,即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经营情况差、纳税克有困难的物资储运企业,需要给予企业减免土地使用
税照顾的,仍按我省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
通知(1992年8月17日 国税函发[1992]127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