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发[1996]255号颁布时间:1996-11-18
1996年11月18日 粤地税发[1996]25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1996]60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义务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
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计征个人
所得税,其从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一律不再扣除。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规定认真、严肃、彻底清查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
努力组织偷逃税款的追缴入库工作,确保完成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愉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
9月17日 国税函[1996]60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