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89)粤税三字第097号颁布时间:1989-11-18
1989年12月18日 (89)粤税三字第097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89)国税地字第130号《关于对
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凡新征用的土地,如果是耕地,应自批准征用之日
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非耕地,则应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
用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使用的土地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二、新址使用后,原场地如未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应
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原场地不再使用的,报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
务局批准,可以暂行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三线调整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应由企业向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批准。
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