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41号颁布时间:1996-10-25
1996年10月25日 粤地税发[1996]24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
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6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单位
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代付税款亦适用
本通知计算公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
公式的通知(1996年9月17日 国税发[1996]6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