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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税发[1990]67号颁布时间:1990-01-25

     1990年1月25日 粤税发[1990]67号 接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 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 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 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 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 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 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 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 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 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 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 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六、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可否 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 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 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八、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 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 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 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 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 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 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 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省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下列用地,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 2.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3.在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二、对工矿区的公共绿化用地,仍按省局(89)粤税三字第066号文规定,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其他企业的绿化用地和铁路专用线、 公路等用地,按国家税务局的规定,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 三、对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给予减免照顾的,仍按省局(89)粤 税三字第080号文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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