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工会企业执行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总工发[1995]18号颁布时间:1995-10-24
1995年10月24日 总工发[199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总工会: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工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
定》精神,发挥工会组织优势,积极兴办以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和困难职工为主的工会
企事业,为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安置下岗和富余人员,稳定职工队伍;为行政
事业单位强化服务职能,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增收节支;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
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证全国工会企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目前工会企业执行国家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作如下通知:
按照全国总工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工会企事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
的通知》精神,要积极扶持工会兴国企事业,保证其平等享受国家加快第三产业发展
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工会为安置富余职工、分流人员、困难职工和社会待业人员兴
办的工会企事业,安置待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经工会企事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后,平等享受国家对劳动服务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劳动服务企业管理部门要给予支
持和配合。各级工会兴办企事业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
规定的,均应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现具体明确如下:
一、工会兴办的符合以下情况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在一定期
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
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
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
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按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
减免税政策。
二、工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凡当年安置城
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凡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凭待业证或卡)超
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
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
30%以上(含 30%)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移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工会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和社会待业人员,由富余人员原工作
单位行政开具《富余人员介绍信》,报县以上主管工会审查确认后,发给《富余人员
证明书》或《富余人员证》,交安置工作单位作为重新安置工作的依据。企业在办理
所得税免税时,应将《富余人员证明书》和《富余人员证》一并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认定。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监时
工、合同工会及离退休人员。
三、工会企业免税金额用于企业发展基金。
四、以上优惠政策凡属于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