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即发《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经能[1997]605号颁布时间:1997-11-07
1997年11月7日 粤经能[1997]605号
各市经委(工业委、经发局)、贸易委(商委、贸发局、财办)、财政局、国税局、
地税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
知》,(国发[1996]36号)和广东省政府粤府[1996]97号及有关文件的精神,加强资
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审核工作,落实国家优惠政策,现将《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
反映。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
通知》(国发[1996] 36号)的规定和广东省政府粤府[1996)97号及有关文件的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鼓励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防止骗税行为,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
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
热、余压等为主要原料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
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
范围的,具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企业。被省确认为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项目),享受的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
以下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
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
《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
21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
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4]008号)等。今后在国家陆续制定新的有关优惠政策后,
其认定管理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生产企业必须有专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及人员,并有完备的财务、
物资、质量、能源、安全管理等经营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
第五条 生产企业的工艺技术先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可靠稳定,符合国家规
定标准,有推广用价值。
第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库(经营废旧汽车拆解业务
的企业还需要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拆解设备等),有合法的经营权(即经当地废旧物
资主管部门批准、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许可证),
守法经营,没有销赃窝赃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不破坏资源,不造成新的污染,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五、七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由企业
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表》(附表一),
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市经委(省直企业由省经委)会同同级财政、税
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对其申报条件、生产工艺、产品配方、
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前集中报省经委,由省经委会同省财
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复核后,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定期公布认定企业(项目)名单。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六、七条规定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
并填写《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减(免)税申报表》(附表二),经同级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后,由市贸易委(省直企业由省贸易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织相关
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对其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前集
中报省贸易委,由省贸易委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复核后,以联合发文的形式
定期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十条 对于申报情况复杂、市级组织审核有一定困难的,可由所在市经委(贸易
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报省经委或省贸易委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直接组织
审核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经复核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项目),可凭省批件
到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办理从当年开始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手续。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企业(项目),请有关部门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省、市经委、贸易委将不定期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织对已认定的
企业(项目)进行检查,对不按认定的条件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项目)要限期改正,
否则由所在市经委(贸易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文报省经委(贸易委)会同
省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贸易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表(略)
二、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减(免)税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