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粤税发[1994]306号颁布时间:1994-07-01
1994年7月1日 粤税发[1994]30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会计报表,
具体报送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由各市、县税务机关按国税局131号文
所附表式自行印制。
三、各地接文后,要迅速贯彻到基层征收单位和企业,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
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即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1994年5月17
日 国税发[1994]13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