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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二[1994]217号颁布时间:1994-06-02

       1994年6月2日 税二[1994]217号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1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济 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 3月9日 国税发[1994]06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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