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理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1995]246号颁布时间:1995-08-02
1995年8月2日 穗国税发[1995]246号
对查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没收非法所得的计算口径问题基层单位迭有请示,
市局经研究,通知如下:
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单位、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取得非法所得的,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
九条以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全额没收非法所得(不扣除
已交纳的税款及附加);但对企业、单位、个人的非法所得用其他资金纳流转税及附
加的,可相应退回。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