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税收和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316号颁布时间:1998-12-01
1998年12月1日 穗地税发[1998]316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广州
市××区环境卫生服务专业发票》(以下称:《环境卫生服务专业发票》,式样见附
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卫局作为环卫服务收费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和依法申报纳税。
二、《环境卫生服务专业发票)由各级环卫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订购,每
次不可超过1年用量,广州市环卫局如直接收费业务量较少的,也可申请领购《服务
发票》。
三、各级环卫局现结存未用的原市环卫局统一向市地税三分局订购的《环境卫生
服务专业发票》,应各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后,可使用至1999年
3月底止。届时未用完的旧版《环境卫生服务专业发票》必须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
行核销。
四、原市税务局于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制、购用广州市环境卫生服务专业票据
问题的函》(税征[1993]29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广州市区环境卫生服务专业发票》(略)
2.《广州市区居民卫生费专用发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