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58号颁布时间:1998-10-08
1998年10月8日 穗地税发[1998]258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地税局、省外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
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
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经营单位应根据省、市外经贸委审批企业名单逐一核对,检查企业有无按
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年审、验证手续,清理漏管户、漏征户。对违章企业,按税法规
定进行处理后,方可供应发票。
二、基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目前由省地税局集中印制,为了更好保
证发票供应,请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迅速将“专用发票”需求量报我局,并按规定供
票,同时将实际领购发票的企业名单报送我局征管处备查。
三、请省、市外经贸委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开业、变更、注销情况及时抄送我局,
以便加强有关发票监管。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外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
998年8月26日 粤地税发[1998]163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对外贸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 国税发[1998]9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