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粤税发[1993]044号颁布时间:1993-02-25
1993年2月25日 粤税发[1993]044号
近年来,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陆续批准成立了一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鉴于这些“开发区”都具有较大的规模,为
了加强税务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0]164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现
就“开发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凡经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对全区范围内原未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发区”,按规
定征税确有困难的,需要继续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报省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