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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政策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84号颁布时间:1998-11-05

     1998年11月5日 穗地税发[1998]284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邮电通信业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等发生了一定变化,对新兴的一些业 务及经营方式,在营业税有关政策方面应如何处理,各征收单位要求予以明确。根据 现行营业税及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邮电通信业的一些具体业务有关营业税政策 及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 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关于代售寻呼机、移动电话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据了解,从事代售寻呼机、移动电话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代售寻呼机台、 电信部门己入网的寻呼机、移动电话业务时,其销售形式和与寻呼机台、电信部门的 结算形式多种多样,有加价(议价)形式销售,有直接收取手续费等等,另外还从事 其他经营业务,如为寻呼机台、电信部门代收台费,销售或代售空机(指尚未进入通 信网络系统的寻呼机、移动电话)及电信设备等业务。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代售 点的营业特点主要是代售已入网的寻呼机、移动电话。因此,对这些收入征收营业税 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代售已入网的寻呼机、移动电话或代收台费,无论采取怎样的销售形式或与寻 呼机台、电信部门采取怎样的结算形式,均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其 计税营业额为向消费者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寻呼机台、电信部门费用后的余额。   2.代售点销售或代售空机及电信设备不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二)关于信息网(又称数据通信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据了解,信息网是建立在基础网(如现有的市话网、光纤网)基础上或自建专用 网络,用户使用计算机通过调制解调器(Modem)等专用设备与基础网或专用网络进 行联接,用户可以从信息网获取各种信息,如股市、教育、游戏等等;又可以进行商 业贸易、广告、医疗、传递等各种活动。另外,信息网之间也存在互联互通业务,这 些信息网的收入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收入是提供网络服务,向用户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开户时的收费(开 户费,安装调测费或分组网入网费等);使用时的收费(基本月租费,网络使用费等); 特别服务的收费(存储费等)和入网前后的收费(培训费,咨询费等等。这里的培训 费、咨询费仅指信息网提供上网服务的同时向用户提供的培训,咨询收费)等。   第二类收入是信息网为客户在网上宣传产品等各种活动的收费,包括提供广告、 网页制作;还有附带销售入网的专用设备等其他业务。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 的业务”的解释,对主要利用电传设备传递信息的通信网业务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 确前,暂按如下规定征收营业税:   1.对信息网收取的第一类收入:提供网络服务,向用户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开 户时的收费;使用时的收费;特别服务的收费和入网前后的收费等,统一按“邮电通 信业”征收营业税;   2.对信息网的第二类收入:应视发生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如提供广告业 务的,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提供网页制作劳务的,应按“服务 业-其他服务(设计)”税目征收营业税。   3.对信息网提供入网业务的同时附带销售的电信设备物品,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 围,应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对信息网单纯销售电信设备物品,不提供入网 业务的,不征收营业税。   4.信息网取得的收入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 高适用税率。   5.信息网之间的互联互通业务,由于具体核算尚未确定,即仍未确定应税收入, 因此暂未能确定如何征税。   (三)关于电信部门和与省移动通信总公司合作经营的几间企业销售移动电话和 通信(通话)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目前,我市经营移动电话业务除有广东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广州市电信局移动 通信分局、中国联合通信总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新长城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 司外,还有与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的几家企业。这些公司主要的业务收入可 分为两大类:   一是销售移动电话业务。其销售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直接销售已入网的移动电话;   (2)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   (3)自带机入网。   二是通信(通话)业务。据了解,移动电话能够进行通信,它既涉及移动通信网, 又涉及公共通信网(包括市话网、长话网和农话网),必须要互联互通,全程全网。 邮电部(现在是信息产业部)根据移动电话业务的特殊性,制定了移动电话业务的核 算及收入划解制度,对移动电话的话费收入经分解后,按其归属分别核算其营业收入。 另外,与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的几家企业在收取话费后也按收入的归属进行 划解。   因此,对上述企业取得的收入应按下列规定征收营业税:   1.对销售移动电话业务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26号文的 规定执行。即:直接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劳务服务的,应 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2.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不属于营 业税的征税范围。   3.对自带机入网的,按入网费征收营业税。   4.对通信(通话)业务的计税营业额,应为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另一通信 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即计征营业税时,应按 收入归属进行划解后实际取得的收入征收“邮电通信业”营业税。   (四)关于自营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目前,我市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除邮政部门邮政快递外,还有民航快递、铁路快 运及中外合资(独资)等企业,对于邮政部门从事快递业务,税法经已明确,应按 “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对于非邮政部门的企业从事快递业务的;考虑到这些企 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实际是一种快捷运输业务。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 暂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代办邮政业务、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市从事代办邮政、快递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代办邮政业 务。主要是根据企业单位的委托,代企业单位将有关商品物资或商品物资的宣传资料 运到邮政局,通过邮政部门邮寄给客户。邮寄的费用一般都由委托方负担,代办的单 位和个人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另一种是代办快递业务。其业务与代办邮购业务基 本相同。上述代办业务只是收取的手续费或者会包含一些运输费用,但这些费用比较 少且很难划分,而且其业务主要是代理。因此,对上述从事代办邮政、快递业务所取 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统一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二、发票管理问题   (一)代售寻呼机、移动电话业务的发票管理问题   代售点代售以入网的寻呼机、移动电话机或代收台费,应当使用《服务发票》。 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税的纳税人,也可自拟格式申请订购《代理业务 发票》。   (二)信息网业务的发票管理问题。   邮电企业收取信息网开户费、安装调测费、分组网入网费、基本月租、网络使用 费、特别服务收费等费用,均应向地税机关申请订购《电信业务发票》;对入网前后 收取的培训费、咨询费,也可开具以上发票。广播电视部门等企业收取上述费用,暂 使用《服务发票》。纳税人经营网上宣传等属广告性质的业务,应开具《广告发票》; 网页制作业务应开具《服务发票》。   (三)电信部门及与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作的几家企业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发 票管理问题。   凡在提供电讯劳务的同时销售寻呼机、移动电话机的业户,均应向经管地税机关 申请订购《电信业务发票》,用以收取销售寻呼机、移动电话机及通信(通话)业务 收入(包括:直接销售已入网的移动电话或自带机入网以及收取入网费)。   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与其合作的几家企业收取长途电话费本地网通话费等有关 费用。亦应向地税机关订购《电信业务发票》。   一切企业从事无线寻呼,均应按省地税局粤地税[1995] 011号文规定订购《电信 业务发票》或《营业汇总凭证》,否则依法处罚。   (四)自营快递业务的发票管理问题   邮政部门从事快递业务,目前暂保持现状,使用邮政专业发票,待省地税局明确 后再另行通知。非邮政部门从事快递业务,根据国税发[1998]91号文关于“货代企业 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的规 定,暂使用《运输发票》。   (五)代办邮政、快递业务的发票管理问题   从事代办邮政、快递业务,应使用《服务发票》。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 的企业,也可自拟格式向地税机关订购代办邮政或快递业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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