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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函发[1991]045号颁布时间:1991-01-11

     1991年1月11日 粤税函发[1991]045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0年十二月七日国税函发[1990]1573号《国家税 务局关于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抄件)称: “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新建立的我国惟一的粮食批发市场,为了支持其建立和巩 固发展,特决定凡在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内进行粮食交易所签订并经该市场管理 部门盖有专用章的合同,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有关合 同专用章的管理事宜,由你局与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管理部门协商办理。”   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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