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各类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991]373号颁布时间:1991-12-11
1991年12月11日 粤税函[1991]373号
你司粤劳险司[1991]145号文悉。考虑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
公司是筹集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基金)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对上述单位
各类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其设立记载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基金)的账簿及其他内部核算的账簿,
暂免缴纳印花税。
二、对其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合同、书据、证照等应税凭
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