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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税发[1990]228号颁布时间:1990-04-09

     1990年4月9日 粤税发[1990]228号 《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省局曾于(89)粤税三 字第099号转(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规定在案,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 如下: 一、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粘贴后下发。 从一九九O年五月一日起,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注册人收取商标规费的同 时,加收五元印花税款,按规定期限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在一九九O年五月一日以前发放的商标注册证,由各地税务部门向商标注册 人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票粘贴的位置和印花税票的面额,按(89)国税地字第 113号文办理,并保持端正、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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