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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89)粤税外字第146号颁布时间:1989-05-30

     1989年5月30日 (89)粤税外字第146号 现将财政部(89)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 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外国公司企业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额征收工商统一税或对其收入 依照《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应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其在中国境内书立、立账、立据 和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按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书立、领受人缴纳印花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局,经批准后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 税的通知((89)财税字第01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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