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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68号颁布时间:1989-10-21

     1989年10月21日 (89)粤税三字第068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铁道部(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 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   广州铁路分局、广深铁路公司、广东省地铁总公司、三茂铁路总公司下属的货运 机构办理的铁路货运凭证,应按规定依实收运费计征印花税。对承运方应纳印花税的 汇缴和托运方应纳印花税的代扣汇缴的有关事宜,按(89)国税地字第094号联 合通知规定办理。   为贯彻国税地字第094号联合通知,广州铁路局已发传真电报。各地要积极联 系铁路部门,具体研究落实有关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工作。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89)国税地字第09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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