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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穗地税发[1999]541号颁布时间:1999-11-18

       1999年11月18日 穗地税发[1999]5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广州市地 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的规定,现将我市(含番禺、花都、增城、从 化四个县级市)征收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凡在本市范围拥有并且使用车船(非机动车船除外)的企业、单位(包括军队、 武警、公安挂地方牌照的车辆)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凡在本市范围拥有并且使用车船(非机动车船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 业(含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须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 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 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应税车 辆(含私人摩托车)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各县级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办理申报免税期限 符合《条例》第三条规定和《细则》第四条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 税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在2000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办理免税手续(各县级市根 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税款缴(免)纳办法 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纳税人应向“机动车行 驶证”和“船籍证件”中“住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缴(免)税手续(市地 方税务局各区征收机关地址附后,四个县级市征收地址由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另行通 知)。纳缴人缴(免)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时,必须携带“车船使用税纳(免)税 记录卡”和填报“广州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纳(免)税申报表”。 私人摩托车亦应按上述规定办理。不再集中由越秀区征收分局第二税务所征收, 也不以车牌号码未位数对应的月份作为该车的纳税期限。 五、对新购置、过户、迁入(外地车船含四县级市迁入时要携带最后纳税凭证复印 件办理)、迁出、报废、遗失的车船的缴税期限 按《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变更的地址、新增加的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 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变化,应于变更、新增加、转移、变化之日起二十天内,向 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的规定办理。 六、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关于查验车船使用牌照的通知》(穗地税发 〔1998〕197号)规定 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审时,同时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纳(免) 税记录情况,对未按上述期限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或办理免税手续 的车辆,由公安车管部门责成其到地方税务机关在车辆年检审现场设立的补税点办理 税款的补交手续,否则,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审手续。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 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 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征收分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点地址及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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