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589号颁布时间:1999-12-13
1999年12月13日 穗地税发[1999]58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
企业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
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需要加速折旧且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报经管地税征收分局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
旧。未经批准而自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增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企业
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9日 粤地税发[1999]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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