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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54号颁布时间:1999-11-08

     1999年11月8日 粤地税发[1999]25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 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 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凡2000年1月1日后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律 全额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 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1999年9月18日 国税发[1999]18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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