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穗地税发[1999]561号颁布时间:1999-11-29
1999年11月29日 穗地税发[1999]561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
地点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3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四个县级市)的施工企业外出到四个县级市从事建
筑安装工程作业,或者四个县级市的施工企业来到我市市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如施工企业持有地方税务部门填发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在
规定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已纳入税务管理,允许其回机
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在工程所在地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可回机构所在地
扣缴。否则,应就地征收入库。
二、对在广州地区(含四个县级市)以外地区工商注册的施工企业,以及在广州市
区领有营业执照的外地来穗办的施工企业,均由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在开
具《通用发票》时一并按《转发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穗地税发〔1999〕50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 粤地税函[1999]31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