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实行按期汇总及代征汇总缴纳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28号颁布时间:1989-05-08
1989年5月8日 (89)粤税三字第028号
自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业务
的应税凭证较多,贴花次数频繁,征管难度大,要求简化征纳手续。经研究,现明确
如下:
一、为加强印花税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纳手续,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
款、财产保险等业务的应税凭证,凡属业务主方的,其应纳印花税按《条例》的规定,
可采取由运输、保管、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凡属业务客方的,
其应纳印花税也可试行由业务主方代征汇总缴纳的办法。代征税款使用的凭证,可比
照省局(88)粤税计字第046号文第(三)点对代售印花税票使用凭证问题的规
定,由代征单位填开专用发票,给客方作报销凭证。
对上述采取按期汇总缴纳和代征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应逐张加盖“印花
税完税戳记”(不粘贴印花税票)以示已经完税。“印花税完税戳记”(式样附后)
由县(市)税务局依样统一刻制,发给上述单位按规定使用。
二、上述单位代征汇总缴纳的印花税,可以按代征税额提取5%的手续费,但对
本单位汇总缴纳的印花税款,不能提取手续费。
三、上述单位汇总缴纳、代征汇总缴纳税款的缴纳期限、限额和手续,按省局
(88)粤税三字第028号文办理,其中代征汇总缴纳的税额可填列在“汇总缴纳
印花税汇总表”内。对“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表”式,各地可视实际需要予以删补。
希知照。
附件:“印花税完税戳记”式样:
广东省##县(市)税务局
印花税完税戳记
汇总
单位:##(编号)
代征
合同名称:####
注:1.字形为楷体;2.“汇总、代征单位”是指汇总、代征单位的全称,例如:
##县农行##营业所;“合同名称”是指合同的全称,例如:借款合同;3. 汇总、代
征单位有发给二个以上戳记的,用编号(1)、(2)……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