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以税还贷”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87)粤税三字第069号颁布时间:1987-08-31
1987年8月31日 (87)粤税三字第069号
省局(85)粤税三字第043号文关于“对由于减少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
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建税”的补充规定,是指给予困难减免税照顾,
在退还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以税还
贷”(包括减税还贷和以困难减免税形式归还贷款)在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时,除经
县、市税务局批准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外,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希遵照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