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退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85)粤税三字第043号颁布时间:1985-07-16

     1985年7月16日 (85)粤税三字第043号 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 的补充规定”第三点称:“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希遵照执行。省局(85)粤税三字022号文第四点与此有抵触部 分同时废止。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