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票填用和会统报表列报等事项处理的通知
(85)粤税计字第13号颁布时间:1985-03-15
1985年3月15日(85)粤税计字第13号
现将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票填用、税款入库和会统报表列报等事项的处
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税票的填用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率计征,并应分别与上述
三种税收同时交纳,缴入县市地方金库。因此,为从简化填票手续和有利于金库核收
税款的要求考虑确定:各地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款,可分别按照以下情况使用
填开税收票证。
①凡纳税人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由税务机关自收或委托代征单位代
收的,对其同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均可分别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填
开的完税证内、以单栏填列的方式,一并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然后再行根据完税证
报查联结算区分税收科目,向银行办理税款汇缴入库手续。
②凡纳税人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采取填开税收缴款书向银行交纳,
而且银行对收纳的税款是先以84“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处理,然后再由税务
机关按照缴款书回执联分税填制税款汇解清单,送银行办理汇解入库的,也可比同第
①点办法,对纳税人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采取分别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
税填开的税收缴款书内,以单栏填列的方式一并计交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如银行对收
纳的上述三种税款是采取直接结算划解县市金库,不通过84“待结算财政款项”科
目账户核算和不需税务机关再行分税办理汇解的,则对纳税人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应当在交纳产品税或增值税、营业税的时候,另行填开“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
进行计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并且应在缴款书的“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栏,填列
计征此种税收的有关产品税或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以便金库办理税款入库和利于
税票审核工作。
③对批发单位代扣另售环节营业税及其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比照第①点
办法办理。
二、会统报表的列报
为了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入库情况,各地在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后,对
该项税收在税收会统报表内可按如下要求处理列报。
①“税收电旬报”列入顺序号1“工商税收合计”和顺序号5“其余各税”项目
内。
②“税收电月报”列入顺序号2“工商税收合计”和顺序号35“地方各税及滞
纳金”项目内。
③“税收会计月报表”和“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均在“牲畜交易税”的“其
中:集贸市场税收”项目下的空格栏,增列“(5)城市维护建设税”一个项目。
④“分税种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在"车船使用牌照税"项目的上一个空格
栏,增列“城市维护建设税”一个项目。
三、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征后,原来实行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中提
取1%的地方附加办法停止执行,不再从上述各税收入中退库。
以上通知,希遵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