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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85)粤财税字第007号颁布时间:1985-04-17

     1985年4月17日 (85)粤财税字第007号 现将财政部(85)财税字第06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 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铁路运输单位,在其缴纳营业税的同时, 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二、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 值税、营业税,按财政部(84)财预字第197号文件规定。百分之七十作为中央 预算收入入库,百分之三十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库。这些单位按产品税、增值税、营 业税税额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按比例上缴中央,一律留给地方,作为地方预算 固定收入。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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