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呆帐税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80号颁布时间:2000-08-29
1999年3月16日 穗地税发[1999]8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
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呆帐税金审批确认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确认书”)由基层税务所
或业务科填妥并核实后,报分局、区局(如机构垂直管理后为征收或检查分局)、县
级市地税局审批确认,不需再上报市局审批确认,但每月5号前,应由计会部门根据已
审批的确认书的有关内容,编制《呆帐税金审批确认书汇总表》(见附件二)随会统
月报表上报市局计财处一式一分备案。
二、“确认书”是税务机关的内部文书,税务人员无论填写前或填写后均不得发
(复印)给纳税人使用。
三、对查补的税款,首先应列入“待征”类科目核算,但对于查补超过3年的税款
是否转入“待清理呆帐税金”(以下简称“呆帐税金”)科目核算,应以“税务处理
决定书”规定的入库时间进行确认。如在规定时间内已补税人库的,不作呆帐税金确
认;如超过所规定的入库时间内仍未补缴入库的,则作为“呆帐税金”确认。
四、“呆帐税金”的科目核算。本科目“借方”记批准确认的呆帐税金数和纳税
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的欠税数;“贷方”记纳税人
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并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数和按国家规定经
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数及确认呆帐税金后又清理收回的欠税数。即:
批准确认呆帐税金或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欠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
类科目。
依法注销欠税时,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确认的呆帐税金以后又清理收回时,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
借记“入库”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五、“呆帐税金”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在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中,不管是上解单
位,还是双重业务单位、入库单位,均按税种和其它收入种类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六、由“待征”类科目转入“呆帐税金”科目的欠税,仍应追缴入库。
附件:1.《呆帐税金审批确认书》;
2.《呆帐税金审批确认书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