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限期清缴拖欠地方税税款的通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电[1998]22号颁布时间:1998-12-18
1998年12月18日 粤地税电[1998]2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次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以及李岚清副总理在广东视察
工作时的指示精神,确保完成我省各项地方工商税收收入任务,省地税局从11
月至12月10日起对全省100户欠税大户进行公告曝光,为进一步加大清理
欠税工作力度,促使欠税大户迅速清缴欠税,12月18日,省地税局与省人民
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在《南方日报》、《广州日报》
等各大报联合发出了《关于限期清缴拖欠地方税税款通告》(下称《通告》)。
《通告》要求凡被省地税局公告的100户欠税企业及所有拖欠地方税税款的其
他纳税人,必须于12月25日前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清所有拖欠的地方
税税款。对逾期仍不清缴所欠税款的,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触
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各地迅速与当地人民法院、检察
院、公安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联系,按照《通告》精神,共同把清理欠税工作做
好。
由于办文程序关系,《通告》正式文件将于近日印发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