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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5]86号颁布时间:2005-08-08

     2005年8月8日 湘地税发[2005]8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 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 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精神   “两个通知”是按照地方税工作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的要求,加强相关税种征管 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加深对通知精神的学习和理解,充分认识到地税部 门利用国税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公安交管等部门车辆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建立和 完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数据库,是摸清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税源状况并实施管理的有效手段,有利于提高车船使用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做好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基础信息收集 工作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尽快与当地国税部门联系,加强沟通与协商,从车辆购置 税的有关征管信息中收集纳税人车辆基础信息,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单位名称)、 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车辆牌号、车辆类别、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要准确掌握保有和新增 车辆的税源信息,对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可从1995年1月1日 起进行采集,摩托车有关信息资料可从2000年1月1日起进行采集,历史资料的 采集工作要求在9月中旬前完成;对新增车辆信息,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信息化程度高 低确定与国税部门的信息传递方式,定期进行传递。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公安交管、交通、农业、 船舶管理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重点抓好与交警部门联网控管车船使用税及车船使用 牌照税,在部门联合办公和车船信息共享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三)要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健全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档案 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车船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档案和数据库的信息,加强税源信 息化管理。   三、加强分析比对工作,建立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信息逐级上报制 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所掌握的车船基础信息加强分析比对工作,切实加强车船使 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源泉控管。并根据所建立的税源信息数据档案库,将本地区 的车船数量、类型、应税(免税)车船情况逐级上报。年度终了,县(市)局、分局 要定期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本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数据,各市、 州局要在下年度1月20日前,将上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统计数据 和分析比对情况按要求上报省局(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汇总表附后)。   四、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好在车辆购置税征 税环节采集车辆基础信息,建立和完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数据库工作, 各市、州局要将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精神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局反馈,并请于2005 年10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省局二处。 附件:1.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略)    2.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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