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长政发[1996]8号颁布时间:1996-03-17
1996年3月17日 长政发[199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家经贸委、国家
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国经贸企[1995]184号文件精神,
为提高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办学质量和规模效益,减轻企业负担,我市拟将部分企业
自办中、小学校移交政府部门主办。为解决移交学校的办学经费问题,市人民政府决
定:从1996年3月1日起,我市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由原来的4%调整为
5%,即按应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5%征收。凡在我市境内的企事业单
位和个人,均应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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