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1日 湘财税[2003]3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抵减营业税的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财税[2002]18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抵减营业税的具体办法,仍按照省地税局湘地税发
[2002]76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不得任意改变。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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