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税函[1993]281号颁布时间:1993-10-09
1993年10月9日 湘税函[1993]281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
最近,各地反映: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我省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步伐,决定
从1993年5月1日起,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以后,一些具体问题不明确。为了
更好地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便于征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湘中央单位是否按提高的征收率收教育附加的问题
省委、省政府决定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由2%提高到3%,是在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所规定的征收率范围内确定的。在
湘中央单位亦应按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依3%的征收缴纳教育费
附加。
二、关于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教育费附加征
收率提高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按应征率减少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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