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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湘财[85]税字第104号颁布时间:1985-04-03

     1985年4月3日 湘财[85]税字第104号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5]财税字06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 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 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和集市贸易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和临时经营的营业税, 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开征,如何征,待省局调查研究后再行文确定。   二、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票,可暂时使用通用完税证或税收专用缴款书。为 了统计方便,各地可加盖城市维护建设税印戳(印戳由各县、市税务局自制),以示 区别。   三、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凡对纳税单位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 均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附件: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 题的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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