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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总局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7]湘税征字第333号颁布时间:1987-06-18

     1987年6月18日 [87]湘税征字第333号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及税务分局:   现将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7号《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今后我省的车船使用税,一律只在纳税人所在地由当地税务机关 源泉控制征管,取消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制度(见省局[87]湘税征字第266 号),也不再沿途检查车船使用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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