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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湘税函[1993]076号颁布时间:1992-11-16

     1992年11月16日 湘税函[1993]076号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64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 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境内具有全国性的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在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时, 应当按照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在批发及交易市场征收印花税。   二、对我省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举办的订货会、展销会所签订合同应当缴纳的印 花税,按我局湘税函[1991]318号文规定执行。   三、对省、地(市)、县建立并在全省和本地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各类批发及交易 市场,在这类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亦应按统一规定征收印花税。但对其属于区域 内不在市场上征收印花税,由纳税人回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贴花完税手续的特殊情况, 可由各地、州、市,县税务局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报省局审批后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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