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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它非生产(营业)用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87]湘税二字第714号颁布时间:1987-12-30

     1987年12月30日 [87]湘税二字第714号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0号文件精神,为有利于房租改革 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房屋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一九八八年 元月一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它非生产(营业)用房,在房租调整改 革之前因收取租金偏低,暂缓征收房产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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