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9日 湘地税函[2003]5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局《关于“非典”疫情期间部分行业实行税收优惠的通知》(湘地税发
[2003]3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和“以票管税”
的个体饮食业、旅店业,可按原定税额减征30%征收。”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和
“以票管税”的个体饮食业、旅店业,其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原定税额的,均按实际应
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应纳税额低于原定税额的,按原定税额减征30%。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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