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0日 湘国税函[2003]304号
2002年3月29日原《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已经废止,条例中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相应停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保持我省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鼓励外商
投资的积极性,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函[2003]153号文件授权我局根据企业
实际情况,逐户审批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各市、州局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原已经享受减免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可以享受到减免期满;
二、原未享受政策的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上报省局并从严控制审批;
三、新办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1月1号以后)的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
上(含50万)的逐级、逐户上报省局审批。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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