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6日 湘国税发[2003]5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
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在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动员
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进行认证,同时做好摸底工作,
认真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情况摸底表》(见附件),于7
月3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二、凡自愿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需自行购买
扫描仪,将需要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自动扫描识别生成电子数据。否则,不得
采用抵扣联信息采集方式。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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