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8日 湘财农税字[1999]1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
[1998]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烟叶、牲畜产品、毛茶、水产品、贵重
食品、原木、原竹、生漆及天然树脂、食用菌、水果、干果、果用瓜、蚕茧、药材、
其他共15个明细科目;“契税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土地出让、土地出售、土地赠
与、土地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7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税收会计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
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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