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5日 湘国税函[1999]10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经委、财政局、外汇管理支局,各隶属海关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
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
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列名钢铁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予
以明确,子公司包括: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
管(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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