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8日 湘国税发[2003]2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
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将本通知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张
贴。同时,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各种宣传渠道,将本通知的内容及时通告
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除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法定
进项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
限的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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