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湖南征管4.40版》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111号颁布时间:2003-04-04
2003年4月4日 湘国税函[2003]111号
由于湖南征管4.30版软件已经升级为4.40版,其中,所得税业务也相应
进行了修改,在对原有格式进行适当的调整的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为了使各
地顺利使用4.40版征管软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外)应于每季(含
第四季度)终了后15天内,采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时间),采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年
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的填报,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
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的通知》(湘国税局函[2001]141号)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执行。《湖南征管4.40版》
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第50行
与第51行之间增加了“预缴比例”和“应预缴所得税额”,仅限于实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
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执行。
《湖南征管4.40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5行后、第16行前
增加了“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新增”一栏,第42行的逻辑关系变为:第42
行=第14行-第15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新增”行-第16行;在第
73行与第74行之间,依次增加“预缴比例--新增”、“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两
行,仅限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
税成员企业填报。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于每季或每月终了后15天内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为简化征收,年度终了后不再进
行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
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对企业的征收方式进行鉴定,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确定“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税额”,
并录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作为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征收依据。
注意对“核定应纳税额”的企业,如果是按月缴纳税款,在税种登记时,应注明
按月缴纳,如果“核定应纳税额”是一个季度的税款,在税种登记时,应注明按季缴
纳。请各地尽快做好启用《湖南征管4.40版》的准备工作,使用的纸制报表严格
按照《湖南征管4.40版》的格式自行印制。
附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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