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基数和下达1994年收入增长目标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4]267号颁布时间:1994-09-20
1994年9月20日 湘财预字[1994]267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全省从1994年1月1日起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省对地、州、市以1993年为基期年,按照1993年地、
州、市实际收入和税制改革后中央、省与地、州、市收入划分情况,将1993年中
央、省从地、州、市净上划收入数额,作为省对地、州、市的税收返还基数。(详见
附表)。
为了确保1994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圆满完成和兑现省对地、州、市税收返还数
额,经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决定,省对地、州、市下达1994年上划中央的消费税和
增值税(75%)收入增长目标。根据核定税收返还基数时,上划消费税和增值税
(75%)的数额,参考1993年收入增长率和1994年经济增长情况,现核定
你地(州、市)1993年收入考核基数(附表中的一、二、三、六、七项之和加其
他照顾因素)为 万元,增长率为 %,1994年增长目标为 万元(不含
省政府正式批准的减免税1994年恢复征收数和其他应扣除的收入)。1994年
上划消费税和增值税(75%)完成数达到增长目标的,承认1993年税收返还基
数,并按1:0.2的系数,增加对地、州、市的税收返还;1994年实际完成数
低于去年基数,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和按增长目标计算中央和省应得部分;199
4年完成数没有达到增长目标,但高于去年基数的先按核定的税收返还基数加当年实
际增长率的1:0.2系数递增,计算出应返还数,然后按低于增长目标数计算中央
和省少得部分,从应返还数中扣减。
附件:1994年地州市两税增长目标
单位:万元
地州市 93年两税上划基数 1994年增长目标
增长速度 目标金额 增加额
全省合计 757777 14.80 869928 112151
省本级 335498 7.44 360449 24951
地市小计 422279 20.65 509479 87200
长沙市 77787 15.92 90171 12384
株洲市 41714 19.90 50015 8301
湘潭市 22390 10.97 24846 2456
衡阳市 44436 22.73 54536 10100
邵阳市 29429 16.90 34403 4974
岳阳市 34308 36.70 46899 12591
常德市 28543 22.60 34994 6451
大庸市 7186 10.00 7905 719
益阳市 21072 24.38 26209 5137
零陵区 20403 20.87 24661 4258
郴州区 18902 20.76 22826 3924
娄底区 17682 24.68 22046 4364
怀化区 22745 19.46 27171 4426
自治州 35682 19.94 42797 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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