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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基数和下达1994年收入增长目标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4]267号颁布时间:1994-09-20

     1994年9月20日 湘财预字[1994]267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全省从1994年1月1日起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省对地、州、市以1993年为基期年,按照1993年地、 州、市实际收入和税制改革后中央、省与地、州、市收入划分情况,将1993年中 央、省从地、州、市净上划收入数额,作为省对地、州、市的税收返还基数。(详见 附表)。   为了确保1994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圆满完成和兑现省对地、州、市税收返还数 额,经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决定,省对地、州、市下达1994年上划中央的消费税和 增值税(75%)收入增长目标。根据核定税收返还基数时,上划消费税和增值税 (75%)的数额,参考1993年收入增长率和1994年经济增长情况,现核定 你地(州、市)1993年收入考核基数(附表中的一、二、三、六、七项之和加其 他照顾因素)为  万元,增长率为  %,1994年增长目标为  万元(不含 省政府正式批准的减免税1994年恢复征收数和其他应扣除的收入)。1994年 上划消费税和增值税(75%)完成数达到增长目标的,承认1993年税收返还基 数,并按1:0.2的系数,增加对地、州、市的税收返还;1994年实际完成数 低于去年基数,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和按增长目标计算中央和省应得部分;199 4年完成数没有达到增长目标,但高于去年基数的先按核定的税收返还基数加当年实 际增长率的1:0.2系数递增,计算出应返还数,然后按低于增长目标数计算中央 和省少得部分,从应返还数中扣减。 附件:1994年地州市两税增长目标                   单位:万元 地州市  93年两税上划基数    1994年增长目标                增长速度  目标金额   增加额 全省合计 757777    14.80 869928 112151 省本级  335498    7.44  360449 24951 地市小计 422279    20.65 509479 87200 长沙市  77787     15.92 90171  12384 株洲市  41714     19.90 50015  8301 湘潭市  22390     10.97 24846  2456 衡阳市  44436     22.73 54536  10100 邵阳市  29429     16.90 34403  4974 岳阳市  34308     36.70 46899  12591 常德市  28543     22.60 34994  6451 大庸市  7186      10.00 7905   719 益阳市  21072     24.38 26209  5137 零陵区  20403     20.87 24661  4258 郴州区  18902     20.76 22826  3924 娄底区  17682     24.68 22046  4364 怀化区  22745     19.46 27171  4426 自治州  35682     19.94 42797  71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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