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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4]193号颁布时间:1994-07-02

     1994年7月2日 湘财预字[1994]19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 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退税的原则。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所退税款属于省级预算收 入的,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地市县预算收入的,由地市县财政负担。   二、关于退税(不含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审批。   1.企业申退付属于省级预算收入的税收(如省级企业所得税等),由企业向省 财政厅主管处室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省财政厅主管处室 留存),省财政厅主管处室审查核实后,按税制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厅预算处,从 省国库退付。   2.企业申请退付属于地市县预算收入的税收,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地自定。   三、企业申请退付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经省级中企机构审核批复后,由地 州市中企驻厂员机构开具“收入退还书”到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当地国库按所退 收入的不同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省、地、县国库退库。各地州市中企驻厂员机构 应向同级国库及所属县(市)国库送交退库专用的印鉴章一套,以便国库审查。   四、关于退税情况的反映。各地州市中企驻厂员机构要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编制 “退税月报表”(一般消费税、一般增值税),并分别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中 企机构各上报一份。   五、各地州市县国库在计算“预抵税收返还”时,请按转发文件中的第7个问题 中的第2条办理。   六、对(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中增加的预算科目的代号,省分库将另文下 达,在有关文件未下达前,各支库仍按原规定办 理。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 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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