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2日 湘财预字[1994]19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
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退税的原则。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所退税款属于省级预算收
入的,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地市县预算收入的,由地市县财政负担。
二、关于退税(不含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审批。
1.企业申退付属于省级预算收入的税收(如省级企业所得税等),由企业向省
财政厅主管处室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省财政厅主管处室
留存),省财政厅主管处室审查核实后,按税制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厅预算处,从
省国库退付。
2.企业申请退付属于地市县预算收入的税收,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地自定。
三、企业申请退付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经省级中企机构审核批复后,由地
州市中企驻厂员机构开具“收入退还书”到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当地国库按所退
收入的不同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省、地、县国库退库。各地州市中企驻厂员机构
应向同级国库及所属县(市)国库送交退库专用的印鉴章一套,以便国库审查。
四、关于退税情况的反映。各地州市中企驻厂员机构要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编制
“退税月报表”(一般消费税、一般增值税),并分别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中
企机构各上报一份。
五、各地州市县国库在计算“预抵税收返还”时,请按转发文件中的第7个问题
中的第2条办理。
六、对(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中增加的预算科目的代号,省分库将另文下
达,在有关文件未下达前,各支库仍按原规定办
理。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
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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